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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十次党代会和区三次党代会精神,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高本区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商务服务业、会展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现代物流服务业、金融保险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

第三条 本政策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通知》(京统发﹝2006﹞154号)中确定的文化艺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等行业。

第四条 根据本区区域经济特点,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重点支持区域商务会展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点支持电影、电视制作和发行,文化商务服务,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文化艺术代理以及旅游、休闲娱乐服务的文化创意产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设立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政府采购服务、奖励、资助等方式,扶持区域内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区财政自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引导资金。其中:商务会展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每年安排6000万元;科技研发服务业每年安排6000万元;文化创意产业每年安排60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

第六条 成立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下设怀柔区商务会展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促进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分别由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在区商务局、区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和区文委,具体负责各相应行业内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协调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执行。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等具体配套政策意见,由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企业应处于创立初期,项目应未完成。申请的程序为:先向相应行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由各行业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加快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市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九条 发挥本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和文化创意企业予以担保和信贷支持。

第十条 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进入平台,为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主体注册和商标注册服务、申请专利服务、工商税收服务、产业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等。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抓紧研究制定全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高端服务功能区、专业服务集聚区和特色街区。

第十三条 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用地支持。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用地重点考虑,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采用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保障体系。对区外引进、聘用的高层次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和支持区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培养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所需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