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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公司在怀设立地区总部,促进本区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和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建成领导小组),负责在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资金审核和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除工业以外的非跨国公司工业地区总部的申报审核工作;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非跨国公司工业地区总部的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符合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条件的企业出具地区总部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本区注册设立的,经市商务委认定并颁发地区总部资质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1. 经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型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是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 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 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三)补助和奖励

1. 经认定的地区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5亿元人民币(含)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 经认定的地区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除以上补助外,视其规模档次以区政府名义分别给予地区总部100-4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