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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入园资质

  第一条 北京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旨在打造国际种业品种和科技成果展示的舞台及实现籽种“育繁销”的一体化产业。为了实现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对北京种业的引领作用,展现北京种业对国内种业的引领作用, 加强国内种业对国际种业的引领作用,根据市、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入驻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研发机构)要在农业科技研发方面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国家鼓励的、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可优先进入驻区。

  3、入驻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北京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进行企业注册,并在园区所在的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完税。

  第四条 入驻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凡拟在园区内投资且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应向园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企业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园区办公室初审。初审后,由园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经园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企业应与园区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协议签订后,由园区办公室出具项目入驻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入驻手续由园区办公室协助企业办理。

  第五条 用地管理

  (一)园区办公室根据申请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行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标准。

  (二)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入驻企业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经批准延期的,自取得园区土地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且未申请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依据有关法规,区政府授权园区办公室按程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进行废除。

  第六条 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应向园区办公室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渲染效果图等)。整体设计效果要美观、大方,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办公室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办公室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办公室将有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建设管理

  入驻企业自行建设办公室或实验室必须符合土地规划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建设或由企业向园区办公室提供建筑设计方案,由园区办公室代为建设,企业可与园区办公室签订房屋租用协议。

  第八条 基础设施管理

  入驻企业须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园区内的公用设施。如有必要,须经园区办公室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办公室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九条 公共设施保护

  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环境保护

  入驻园区企业生产的固体废物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厂区外堆放。

  第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办公室做好园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后,在享受市、区政府规定的相关农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于家务乡政府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入驻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