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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培养一批税收大户,进一步扩大全区财政税收来源,实现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纳税登记,实际生产经营且税收缴入区级库、达到规定数额的落地企业(包括金融保险企业)执行本办法。

  二、考核依据

  纳税单位当年完成的各项税收总额,纳税额按独立纳税单位(指单独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统计。

  三、奖励条件

  (一)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内没有偷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没有欠缴税款情况。

  (二)当年没有发生因为自身责任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以及引起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三)纳税单位当年完成的各项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形成区级财力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单位。

  四、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授予“通州区纳税大户”称号。

  (二)对纳税大户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金奖励。

  1.纳税总额和形成区级财力达到下列标准的,奖励如下:

  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含)─70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4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

  纳税总额在7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6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万元;

  纳税总额在1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8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纳税总额在20000万元(含)以上,且形成区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2.享受上述奖励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比上年绝对额纯增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0%再次给予领导班子奖励。

  五、企业全年纳税额由区国税局、地税局确认,并将分税种情况提供区财政局计算财力,由区政府办根据本办法测算奖金额报区政府审定。

  六、资金来源

  纳税大户的奖金由区财政负责兑现。

  七、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