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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主导产业培育和重大项目引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实现《通州新城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城市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点支持总部经济、重大项目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发展;支持产业园区、规范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和现有企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各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新企业、新项目。

  第二章 促进新企业(项目)引进

  第三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下列各类企业(项目)给予支持:

  (一)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吸纳本地劳动力多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领域重大项目;

  (二)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功能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在我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且在我区注册、结算、纳税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

  (四)金融、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对入驻我区产业园区和规范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先征后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企业发展。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30%扶持;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40%扶持;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50%扶持。

  第五条 新企业(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分档累进比例给予三年期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一)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15%给予奖励;

  (二)年上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年上缴税收达到1亿元(含)—2亿元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年上缴税收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在通州区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及金融机构后台,且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第五条之规定的,除享受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外,在辖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给予三年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其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40%给予三年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在通州区新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三年期技术改造、创新和孵化资金支持。并每获一项新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授权,奖励相关单位、人员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优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我区自主创新文化创意产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中介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资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企业;为我区鼓励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的20%给予三年期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形成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形成区级财力的20%给予三年期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第十条 对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或特殊种子型企业,经通州区促进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一条 新企业(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按其第一年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企业领导集体)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为本区新引进符合第五条规定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其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等人员办理户口或居住手续,为其子女在当地入学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新建企业安排我区劳动力500人以上就业且劳动关系维持在一年以上的,区政府按照就业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