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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节选)

  2010年3月,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与交通银行合作组织3家企业发行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总金额为9000万。 2010年9月,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组织发行第二期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企业13家、发行金额3.83亿。发行“区县信托集合计划”,组成海淀、昌平、石景山、顺义等9个区县信托项目包,集合信托规模为39家企业、3.98亿元。

  本办法主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

  1.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3.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

  (1)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

  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2)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