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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依法在石景山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在享受国家、北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建立石景山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文创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园区)、区经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集体经济办、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投促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领导小组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研究协调解决。

  第八条 培育期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本区,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九条 进入上市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改制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企业的高层管理团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