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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加快实施“工业强区”资金扶持政策

工业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为进一步加快实施房山区“工业强区”重要发展战略,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建立工业发展资金

(一)资金来源。

工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发展。2008年至 2011年,每年安排资金额度在2005年3000万元的基础上按10%的比例逐年递增。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万元。

(二)使用范围 。

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依法纳税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工业发展资金。

(三)使用方式。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以奖代补三种方式。

1.贷款贴息。

(1)支持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生物工程与医药、机电装备制造业、都市型工业和汽车、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业,以及与之有较高关联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带有循环经济性质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及企业和项目效益情况,适当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一般不低于贷款利息的50%。

(2)支持工业开发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适当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贷款利息的50%。

2.拨款补助。

(1)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经省部级(含)以上权威机构或专家认定,获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产业化项目,或经省部级(含)以上权威机构或专家认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当年或第二年能形成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项目的拨款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100万元。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先给予适当的前期费用补助,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参照市有关政策补齐补助资金额度。

(2)支持工业企业争创国家级、市级名牌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为市级名牌产品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3)支持科学制定区域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专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工业开发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产业发展布局定位规划。对已委托甲级资质工业经济专业部门编制完成产业发展布局定位规划的主体单位,根据规划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拨款补助。

(4)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发展以工业为主的支撑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拨款补助。

(5)对区工业局、区财政局在组织申报、评审及跟踪管理列入市、区级资金扶持项目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每年不超过当年区工业发展资金总额的2%。

3.以奖代补。

(1)鼓励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对全年缴入区库的税收总额或增幅位于全区前列的工业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2)鼓励工业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促进区域工业产业优化升级。对列入区年度退出劣势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并按要求完成退出任务的实施主体单位,依据关停企业节能、节水、减排贡献和人员安置等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3)鼓励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建立生产协作配套关系或协作生产基地。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且实施效果明显的中央、市属企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4)鼓励招商引资。对乡镇和区有关单位引进实际到位

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原则上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5)鼓励盘活闲置资产。乡镇和区有关单位盘活闲置企业资产,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单体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6)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对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成绩突出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视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具体情况,给予10—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项目与资金管理。

1.区工业局负责按照市、区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审查项目,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论证和评估,提出房山区工业发展资金扶持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效益评价。

2.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会同区工业局对列入房山区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二、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担保资金的增资机制。根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企业需求,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

(二)建立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根据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贷款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中心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3%的当年担保代偿率。

三、区工业局、区财政局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本政策由区工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本届政府届满为止。《房山区加快实施“工业强区”战略的政策》(房政发〔200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