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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行政投诉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海淀园行政投诉工作,纠正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行政违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机关,提升园区公务员服务水平,优化核心区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行政中心的工作制度,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园区纪工委(监察处)挂行政投诉接待室的牌子,明确具体负责行政投诉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海淀园行政投诉工作受海淀区行政投诉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投诉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五条  行政投诉工作主要职责

  1.受理对园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投诉;

  2.调查处理上级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行政投诉件,协助上级行政投诉中心调查有关案件;

  3.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4.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构成违纪的,提请监察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5.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投诉人依法投诉。

  第六条  海淀园行政投诉主要受理海淀园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

  1.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行为;

  2.行政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工作态度恶劣等违反行政效能要求的行政行为;

  5.领导交办的、严重影响海淀园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

  6.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七条  不予受理投诉的范围

  1.对党的部门的投诉;

  2.对企业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3.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投诉;

  4.对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投诉;

  5.纪检、政府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有明确结论的投诉;

  6.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审判程序的投诉。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主要方式:来电、来访、来信、网上投诉和领导批办、上级交办。

  对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及时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内容,并形成投诉单,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行政投诉办理方式

  1.直查快办。对受理范围内重大、有影响的行政违规违法事件,直接组织调查。组成两人以上调查组,对投诉件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作调查笔录,调取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报告,作出调查结论。

  2.联合调查。配合上级行政投诉中心对重大投诉问题进行联合调查。

  3.转告相关。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建议投诉人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4.提交办理。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人的问题涉嫌违规违法需立案调查的,提交本级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条  办理行政投诉件的时限

  1.对受理范围内的署名投诉,承办部门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2.行政投诉中心直接调查的投诉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经负责行政投诉工作的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如确需延长,应报请本级主管行政投诉工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投诉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  对典型、有影响的重大投诉,应及时向本级主管领导和上级行政投诉中心汇报。

  第十二条  对投诉调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1、对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按权限处理;

  2、对投诉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被投诉单位(个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对经查投诉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又发现其他问题的,应一并处理。

  4、对署名投诉或虽匿名但留有联系方式的,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将调查结果通过电话、电子信箱或当面告知投诉人;

  5、投诉人无法联系的,不予告知。

  第十三条  行政投诉件的立卷、归档。投诉件处理完毕,承办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按期集中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投诉单位(个人)、投诉人的吃请、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或为违规违法者说情、开脱、包庇。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及投诉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投诉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