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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台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丰台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循环经济项目管理,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规划纲要》和《丰台区循环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申报、核准、实施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在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再循环、节约降耗(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和污染物防治等领域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核心,合理延长产业链,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以及能够达到以上目的的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相关产品的生产项目。

第四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遵循以下原则:精心组织、强化管理。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稳步实施、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促进循环经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协调循环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区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实施;确定每年度政府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并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等。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促进循环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全区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优秀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推介会;负责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优秀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筛选、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向市发改委推荐我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街乡(镇)、区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选择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社区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九条 选择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清洁生产、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和应用等重点内容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条 选择开展循环经济活动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重点单位进行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推广普及活动,循环经济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产业政策研究以及有关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研发等也可以列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第四章 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项目的技术可行,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四)选用的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或推广,并符合国家、北京市或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五)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须取得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意见。其它项目,应编制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六)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企事业单位法人,并且是在我区注册和纳税的单位。

(二)管理规范,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第十四条 节水节能型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节水型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应符合的标准:

1.年用水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年万元增加值水耗比上年度降低6%以上。

2.不以牺牲其它资源为代价,节能、节地和节材等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节能型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应符合的标准:

1.年耗能5000 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年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度降低5%以上。

2.不以牺牲其它资源为代价,节水、节地和节材等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型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的标准:企业使用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生产的主要原材料。

第十六条 循环经济社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一物业公司管理的独立居住小区。

(二)有专人负责循环经济方面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已发挥重要作用。

(三)配备较完备的雨水收集和中水回用系统,社区内绿化用水和景观用水普遍采用收集的雨水和经过处理的中水,有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有完善的物资回收场所。

(四)有固定循环经济宣传栏、循环经济橱窗或显示屏等,有循环经济成果展示景点,定期在社区内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参与人数较多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循环经济意识较强。

第十七条 其他类型项目的标准参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确定与政府支持

第十八条 每年8月份开展第二年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征集工作。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当年要求,认真做好循环经济项目的申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筛选,并将筛选后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没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资金。

第十九条 办公室组织对储备库中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推广效果和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领导小组确定当年区政府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对政府已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项目单位若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发改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一)采取如下支持方式

1.政府直接投入方式。公益性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可以采取政府直接投入支持方式。

2.政府补助方式。企事业投资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采取政府补助方式,区政府支持资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3.政府贴息方式。企事业投资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也可采取贴息方式,贴息时间为1-3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二)资金的拨付。对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区发改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区财政局出具资金拨付函,由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北京市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由办公室积极向国家、北京市推荐,争取国家和市政府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北京市及我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除资金支持之外,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还可以采取优先供应土地,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等,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六章 示范推广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我区支持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区委宣传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产品,先进经验等,让全社会了解我区循环经济工作开展情况,从而更好地支持、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普及循环经济相关知识,在全社会倡导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区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采取各种手段,引导和组织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那些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能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的产品,提高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自觉地贯彻循环经济。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率先垂范,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支持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上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委要做好对政府支持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十条 区有关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政府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