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关于门头沟区促进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门头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十二五”期间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扶持资金应起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的作用,形成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学投入体系,并逐步建立企业多渠道融资方式,共同支持门头沟区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地企业以及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门头沟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的企业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都市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扶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扶持。对于企业本年度在建和新建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年利率超过6%时,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贷款年利率不超过6%时,给予全额贴息,年度贴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对于销售收入稳定、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本年度发生的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年度贴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90万元,连续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技术改造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推进“两化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支持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市场营销等业务环节的融合渗透,重点支持企业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软件以及电子商务系统等,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一条 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研发补助。对信息服务业或软件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好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补助。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按项目投资总额(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际国内资质认证。

  1.对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40万、5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评估、信息安全管理 (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补助。对企业参加全国和国际性展会展览的费用(不含企业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对于本年通过依法在北京市纳税的担保机构办理生产经营性质贷款担保的企业,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担保费用超过担保贷款总额的3%时,按担保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担保费用不超过担保贷款总额的3%时,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90万元。企业连续享受担保费用补助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鼓励融资担保服务。对于依法在北京市纳税的担保机构在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性质的融资担保服务中所发生的担保代偿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担保代偿的10%,单笔补助不超过50万元。担保公司一年内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