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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优秀企业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场地位于海淀区内,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有关要求;

  (二)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

  (三)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成长、降低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

  (五)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器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

  (六)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2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八)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已满一年;

  (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鼓励孵化器引进资本、项目、人才,聚集优势创业资源。

  (一)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二)鼓励孵化器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进入孵化器孵化,促进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

  (三)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进入孵化器创业,提升海淀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孵化器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立创业导师制,加强创业辅导,提供全程、贴身孵化服务,不断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

  (一)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二)支持孵化器开展并推动区域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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