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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北京青年创业园石景山园发展暂行办法

  为支持北京青年创业园石景山园建设,积极搭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平台,鼓励青年创业就业,扶持入园的青年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北京青年创业园石景山园,从事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符合CRD定位的青年创业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企业法人代表及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其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关于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三条 设立“北京青年创业园石景山园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采取奖励、匹配、补助等方式,支持青年创业。

  第四条 对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青年创业企业,经认定给予如下扶持:

  (一)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在北京青年创业园石景山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青年创业企业免1年房租,免租面积不超过20(含)平方米;对租赁石景山区内其他办公用房的青年创业企业,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2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含)平方米。文化创意青年创业企业第二年按照《石景山区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发展的办法》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贴。

  (二)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的执照办理、刻章、验资、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工本费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投资入园的青年创业企业,对支持不少于10家青年创业企业、每户不少于2万元的投资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为入园青年创业者及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和创业培训。对培训不少于100家青年创业企业,且每名创业者不少于24学时创业培训的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入园企业申请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搭建融资平台,为优秀创业企业引荐投资机构。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充分利用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按《北京市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对专利授权进行奖励。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青年创业企业认定中关村石景山园明星企业和区重点企业,发放CRD绿卡,享受石景山区重点企业政府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对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青年创业企业,经审核允许创业者租赁一套园区人才公寓,并给予其租赁价格20%的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关村石景山园管委会和团区委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