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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石景山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现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利于引入重点企业的较高品质的商务楼宇。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商务楼宇的出租率应达到50%以上,楼宇内已入驻企业在石景山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比例应达到100%。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2009年5月1日起,商务楼宇业主引进及区招商部门安排进入的符合CRD主导产业、入驻本楼宇、在石景山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区政府连续两年按入驻企业(单个计算不累计)区财政年度贡献额的1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对于商务楼宇业主引进对区财政贡献突出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批准,根据相关情况可以给予楼宇业主一定的房租补贴。

  第五条 区委宣传部、市政管委、招商办等部门利用掌握的媒体资源免费为商务楼宇进行宣传、推介。

  第六条 区政府支持组建石景山区不动产商会或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商务楼宇业主向区招商办提供楼宇基础资料,招商办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扶持对象。

  第八条 商务楼宇业主按季度上报楼宇招商情况,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的招商情况及企业入驻信息报区招商办。

  第九条 区招商办收到商务楼宇业主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建委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一季度完成兑现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按财政年度计算。本办法资金奖励政策与本区现行招商引资相关财税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