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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为了加速培育我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东城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和发布《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以下所称文化创意企业或项目均指目录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二条 在落实国家、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扶持的基础上,对新入驻我区年财力贡献达到25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二年内按照其对区财力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文化创意企业同时符合《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支持条件的,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三年内,东城区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入区发展的文化创意企业采用奖励、匹配、补贴、资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奖项或称号的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二)对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的研发项目列入国家或北京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1:0.5的资金匹配,每个项目的最高总匹配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新入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5%给予补贴,分5年兑现;对租房经营且年区财力贡献达到25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区文化创意企业,三年内按其当年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企业租房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年租金。文化创意企业同时符合《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支持条件的,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东城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东城区按其提供贷款担保总额的2%给予担保公司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所获贷款项目应缴纳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经过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评审,被认定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或项目,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七)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版权综合业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对文化创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八)引导和规范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建设,为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三年内按照进入聚集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对区财力的贡献,对聚集区每年给予1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聚集区搭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九)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与驻区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并对培养基地建设给予一定的资源支持,加快培养、培训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凡在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且在东城区域内文化创意企业就业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培养基地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四条 东城区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政策,鼓励国内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与入驻东城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创意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第六条 对在东城区选址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总部型企业,东城区在公司办公场所选址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或是对雍和科技园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新入区文化创意企业,作为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对已在东城区纳税并对区财力有一定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业主的奖励政策,参照《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执行。

  第九条 对达到东城区绿卡企业标准的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子女就读、高管就医、人才引进、劳动保障、运动健身等服务。

  第十条 新入区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和新迁入企业:新办企业是指新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新迁入企业是指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东城区,在东城区完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新办或新迁入企业由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和重点支持类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由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一并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