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一、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企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核定。

  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核定事宜。

  四、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新材科技术及其产品; (6)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7)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8)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9)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10)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1l)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2)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13)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新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技术、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下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含本数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2万元以上的资金,并且在试验区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兴办新技术企业。须向试验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新技术企业证书,凭新技术企业证书向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到海淀区税务局和银行办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

  七、试验区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人的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