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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精神,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本地区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知识产权项目转化,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京政办发〔2007〕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指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支持区内企业认定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鼓励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各项知识产权优惠政策。

  三、设立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转化与实施。

  四、对专利授权进行奖励。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五、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实施品牌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或“北京名牌产品”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奖励金,应用于知识产权工作开展。

  八、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