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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常青藤高端人才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北京市石景山区高端人才创业服务体系,积极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根据《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石景山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常青藤高端人才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服务于海内外高端人才在我区创业投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基地。集聚区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重点支持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融、旅游休闲等CRD主导产业。

  第三条 集聚区充分挖掘古城中小企业基地、留创园等现有载体,有效利用石景山区产业楼宇资源。集聚区支持建设新载体作为加速器,用于支持成长壮大后的企业聚集。

  第四条 集聚区坚持以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及企业家为目标,以打造适宜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为手段,探索党管人才的新模式,做到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常青藤高端人才资格认定

  第五条 设立北京市石景山区常青藤创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承担高端人才的引进、培育以及创业服务示范工作。

  第六条 申请常青藤高端人才需在石景山区创办企业并合法经营,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其技术成果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内)先进水平,拥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其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获得100万元及以上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股权比例不高于30%(含)。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管理创新或技术创新实力。其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获得100万元及以上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股权比例不高于20%(含)。

  (三)由相关行业知名专家、成功企业家书面推荐,经石景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常青藤高端人才。

  第七条 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需经过研究中心认定,中关村高聚企业家、北京市海聚企业家、国家千人计划获奖者、中关村市委党校企业家学员、上市公司董事可以不经认定直接成为投资人。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名单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章 常青藤高端人才评审

  第八条 常青藤高端人才评审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提交材料的人员进行科学、公正评审。

  第九条 组建常青藤高端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委员由经认定的天使投资人、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集聚区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者个人简历、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三)项目商业计划书

  (四)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对候选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全程坚持统一标准,并对申请人员的各项材料严格保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常青藤高端人才及其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常青藤高端人才创业企业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经过认定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米0.5元的房租补贴。

  (二)设立北京常青藤天使投资沙龙、常青藤高端人才俱乐部,为高端人才创业发展提供智力和社会网络支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

  (三)集聚区除提供政策咨询、商务办公等基本服务外,还将聘请财务总监、人事总监、法律顾问、融资顾问和商务助理,为企业提供集中服务,对于销售、市场、战略管理等业务,可在企业创办初期派专人进驻,帮助企业建立销售渠道,提升市场、战略管理能力。

  (四)支持常青藤高端人才创业企业贷款融资。获得的各类贷款,按照相关规定,自贷款之日起3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扩大人才公寓的供给,完善管理办法,常青藤高端人才申请石景山区人才公寓,享受房租优惠价格,区财政给予参考人才公寓租赁价格20%的补贴。

  (六)常青藤高端人才子女优先落户、入托、入学。

  (七)集聚区将推荐常青藤高端人才,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等人才政策评审。

  第十四条 为扶植集聚区吸引常青藤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对集聚区运营机构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高端人才创业企业对区域财政贡献额,入园后三年内按30%的比例给予集聚区运行机构奖励,用于支持各项创业服务。

  (二)帮助集聚区协调落实常青藤高端人才及其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及石景山区相关政策。

  (三)支持集聚区整合社会载体资源,建设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执行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办法由石景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石景山区委组织部、中关村石景山园管委会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