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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引导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载体,提高我区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大学科技园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鼓励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型经济发展,鼓励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之间形成差异化发展。

  第六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持续进行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创新、创业硬件设施,保持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立科学的企业入园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重点吸引对区级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入园。

  第九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的符合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经园区管理部门认可,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或咨询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生态型园区规划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聚集优质企业,对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驻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该项资金用于改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软硬环境。

  第十四条 根据《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优先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根据本园区需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与产业化平台。

  第十五条 协助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对产业聚集区、专业园区及入驻重点企业涉及的行政事项,协调提供快捷办理。

  第四章 申报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项目,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汇总本园区各项数据,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申请报告。申报材料按照届时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办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资金支持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