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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人才建设引进急需人才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政发[1999] 52号 1999年4月14日发布) 为了发展中关村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解决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中提出的人才建设有关问题,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速、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连续三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或交纳地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人均年纳税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启发业,所需录用非北京生源应届大学生毕业生,优先纳入区人事局毕业生留京指标申请计划;每年区人事局应届毕业生留京指标的60%以上须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二、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外地户口的业务骨干,申请办理进京户口时,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优先予以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调来海淀区,并妥善解决入托、入学问题。

  三、 在海淀区范围内实行科技人员优惠卡制度。在暂住证基础上,根据当年高新技术产业外埠科技人员就业实际情况确定控制数量。优惠卡由企业申请,有效期3年。持卡者在海淀区范围内,在社会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有海淀区常住户口同等待遇。持卡者符合进京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常住户口。

  四、 设立海淀区高级人才评价中心暨推荐交流站,由试验区管委会与区人事局共同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所需高级人才的评价、认定、推荐、引进工作。

  五、 凡在企业工作的外地科技人员,都可以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存档;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存档的科技人员,提供因公出境政审和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

  六、 凡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骨干,均可按规定参加由区人事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所需的继续教育,均可申请参加由区人事局组织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各类专家与两院院士的推选工作。

  七、 与北京市科技干部管理局共同在区试验区企业中试行简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程序和内容的工作。

  八、 每年从扶持政策中划出500万元资金用于补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管理和研究开发人员改善居住条件。

  九、 每年从扶持政策款中拨专款,对试验区20强、50优、10小创新企业及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企业骨干贷款购买海淀区住房实行贴息,提供2000万元贷款额度的五年期、每年2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

  十、 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契税缴入区库的部分,由区财政先征后返。

  十一、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的“业务骨干、第三条中“外埠科技人员、第八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管理和研究开发人员、第九条中“企业骨干”由企业向海淀试验区管委会申报,由管委会会同人事局、公安分局审核认定;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政策由企业统一向海淀试验区管委会申报办理。

  十二、 本办法由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