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技术企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范围:以海淀区中关村为中心,东至德清路前屯东路,西至农大路、万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东北旺路,南至新开渠以北的区域。另在海淀区永丰乡划定试验区新技术产业中间试验基地,也属试验区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工作的主管机构。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试验区各项管理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试验区的管理工作,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按《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营业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海淀区人民政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备案。确定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监督使用。 试验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计委列入本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中,不纳入投资规模计划。

  第六条 海淀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速编制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详细规划,对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讯、供热、煤气、绿地等作出全面安排。上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试验区详细规划批准前,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审批,不能占用规划道路上的用地和城市绿地,不能占压市政管线。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应加快审批:审查设计方案的时间不超过10天,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7天,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工程,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建委)批准开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的建设面积,不计入本市开复工计划。建设工程的招标投

  标,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工作可由海淀区建委在市建委指导下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使用外地建设企业,依照市政府的规定,由海淀区建委提出申请,报市建委审批。 第三章 财政和税收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5月20日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

  第九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实行快速折旧。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制定。

  第十条 新技术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新技术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组调整(包括分立、合并、扩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或改隶属关系等),不按新办企业起算免税、减税期限。 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事宜,由海淀区税务局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