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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可获五成科技成果奖励

企事业单位转移科技成果再迎利好。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决定以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从而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细化到具体扶持政策,会议明确单位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同时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此外,成果转移收入将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而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也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与此同时,会议还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从而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