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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排头兵的决定》(池发〔2016〕12号)、《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秘〔2016〕152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池办秘〔2016〕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池州创业的市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扶持资金),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参股或债权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在我市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市和县区政府、管委会扶持资金总额的50%;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五)县区政府、管委会先期支持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已到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产业基金公司组织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业计划书、县区政府(管委会)支持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尽职调查),提出当年支持的科技团队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示。

第六条 对经市政府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意见,给予科技团队300-1000万元不等参资入股或债权支持;参股支持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市扶持资金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额度不超过县区政府、管委会先期给予的支持额度。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获得市扶持资金60个月后(含60个月),市和县区(管委会)以入股方式支持所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科技团队;以债权方式支持退出时,按照原值由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偿还。

第七条 市政府委托市产业基金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与科技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扶持措施,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