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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与经济对接,加快我市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池办秘〔2016〕1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科技专项是指由我市企业投入并牵头实施、市财政资金予以补助的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专项重点聚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健康产业等领域科技创新。

第四条 市科技专项主要支持企业开展有一定研发基础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关键技术攻关,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市科技专项支持的研发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其中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内项目不低于30%。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围绕市科技专项重点支持领域,组织专家凝练并确定市科技专项,形成年度计划指南。

第七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接受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市科技专项。

第八条 列入市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产业带动作用较强、取得较好阶段成果、实施周期超过2年的研发项目,经市科技、财政部门组织评估后,市科技专项可滚动支持。

第九条 市科技专项支持的研发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80%,市财政按不超过20%额度予以补助,单个研发项目,实施周期内,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建立科技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科技专项绩效评估,重点评价专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项目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