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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东向发展”和“一主两翼”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绩溪县境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在本县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开投资经营领域。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或国家尚未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外,其余全部放开。重点鼓励创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和特色旅游业。

第二章 财 税

第三条 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和特色旅游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下同)的60%奖励给企业;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80%奖励给企业。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和特色旅游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5%,下同)前2年的100%、后3年的50%奖励给企业,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再延长3年的50%奖励。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的100%,后3年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工业区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规模的,在建设期内,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征收的税收,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

第五条 原有企业的增资技改项目,按新增购买生产设备总价款给予扶持,资金扶持额度为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直至补足,最长年限为5年。

第六条 投资新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奖励三年。

第三章 土 地

第七条 新办效益农业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先租后征、长期租用或以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特色旅游业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期内,年地租可按40%收取,可一次核定,逐年收取。

第八条 凡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特色旅游业的企业,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征地成本价出让土地。西区工业区供地价格另行制定。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此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一步优惠。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不含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旧城改造中,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等,按应收部分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和特色旅游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按应收部分的20%收取;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对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可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凡为我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并牵线搭桥,协助我方谈判并完成合同签订,从县外引进非政策性资金投入我县的单位或个人,从项目建成开业时,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一次性奖励。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人民币,其它货币按到位时人民币汇率折算,下同)的,属工业项目,按6‰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5‰奖励;属农业、旅游项目,按规定2‰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奖励。外来独资企业,由县政府奖给引进者;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酌情奖给引进者。

第五章 环 境

第十二条 新办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手续,由县政务中心或引进单位代办。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限期办结(报省市批准的项目除外)。凡经项目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需要其它有关部门签章的,随到随办。

第十三条 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特色旅游业的企业,行政性收费属于县分成部分一律免收。开办后,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规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事业性收费一年内免收。外来投资者在政治、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本县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举报中心举报(举报电话:8162695)。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中心,规范工作制度,对涉及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手续,影响投资项目正常进行或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破坏投资环境的,要主动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经办人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凡新办新型工业、效益农业、特色旅游业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一名部门主要领导跟踪联系服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跟踪联系服务;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联系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以上优惠政策和奖励,在西区工业区建设的由西区管委会(筹委会)确认,其它的由县招商局确认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兑现,每半年兑现一次。凡在合同期限内建成投产和投入建设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绩溪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解释。此前已引进的符合我县产业准入政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式付诸实施的投资项目,按合同规定继续执行原2002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绩发<2002>9号)和2002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绩溪县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绩政<2002>1号)。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优惠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本规定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