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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不包括矿产资源类开采和小水电项目)。

二、财税政策

第二条 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50%给企业。

第三条 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所得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给企业。

第四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前3年企业所缴税额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其所缴税额50%的财政奖励。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征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不予奖励。

三、规费政策

第五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开透明,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对规定收费项目凭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举报。对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办事效率低等行为,可向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投诉。

四、土地政策

第六条 投资工业类企业用地,履行法定程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50年。

五、其他规定

第七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或省级以上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受企业委托可由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全程帮办服务。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效益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旅游业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三资”企业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兑现程序:企业可每半年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政府领导签转至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办理,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泾政〔2005〕66号文件同时废止。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按照原优惠政策兑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