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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财政优惠政策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纳入县产业引导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纳入县产业引导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首次奖励需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兑现。已经纳入奖励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企业申报,按月兑现。

(二)土地出让政策

对落户在郎溪经济开发区和十字、涛城、新发、梅渚工业集中区,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工业项目,其土地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竣工投产后,县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全部奖励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费优惠政策

以“一区四园”(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梅渚、涛城、新发工业集中区)为重点,本着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涉企行政规费全免,服务型收费按下限执行,从严控制涉企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事先出示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同时,收费单位应将收费情况向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备案。

(四)对投资额超亿元、外资超千万美元的工业项目;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区中园”等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五)农业类项目,重大公共事业类项目,四星级宾馆、专业市场等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六)涉及旅游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七)引荐人奖励

对引进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业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2009年以前引进而未奖励的按原政策兑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项目的引荐人,县政府专题研究,给予更高标准的奖励。

三、优质服务

(一)引进项目由企业落户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或乡镇)提供全程服务,县直相关部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列入县级重点项目管理的,实现一个项目、一名联系县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服务机制。

(二)县治理经济环境指挥中心(经济110)对敲诈、勒索等治安、刑事案件做到随报案随处理。

(三)县投资者投诉中心对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及久拖不办等行为,做到随投诉随查处,直到投资者满意为止。

(四)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为投资者在我县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利服务,具体见《关于印发投资者“绿卡”服务制度的通知》。

四、以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本优惠政策生效后同时废止。

五、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