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广德县承接转移、加快发展二十条政策

一、承接导向

第一条积极承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规划的产业和项目。重点承接龙头型、创新型、税源型企业和集群式产业,鼓励发展合作园区。

第二条 鼓励发展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项社会事业。

1、重点鼓励发展机械制造、信息电子、新型材料、光气医药产业;

2、重点鼓励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以及高端旅游服务设施等项目;

3、重点鼓励投资建设金融、物流、专业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4、重点鼓励兴办城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事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第三条供地保障

1、对产业转移项目,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其中,工业用地按全国同类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格实行招拍挂,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投资规模、财税贡献等给予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其中,对机械制造、信息电子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证。

第四条财税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为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集群式产业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集群组团式计)以上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和非县政府控制布(局)点类项目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前款规定的扶持政策期满后,对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每年新增部分,再减半扶持3年。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额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4、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分拨、配送或采购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5年减半扶持”。

5、对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或采购类物流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

6、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事业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7、对落户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自实际供地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半扶持。

第五条涉企收费减免政策

1、对落户我县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等项目,严格限定收费标准。企业需要社会中介服务的,县招投标中心实行打捆结算、招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2、对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着“取消或减少”的原则,一律按照“收费明细卡”限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鼓励发展合作园区

1、支持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

2、2010年起连续6年,省级开发区内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第七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整合重组

1、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新认定国家、省级创新

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以及新通过“三品”认证的,县政府给予奖励。

2、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县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外转移到我县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3、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工作。县政府建立企业研发项目基金,凡达到条件的研发项目取得成果后,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土地、房屋资产,其在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全部免交、税收全额扶持。

第八条鼓励投资公共事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根据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配套支持。

第九条鼓励投资发展旅游业

1、对在县批准设立的景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50%用于支持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对在县批准设立的景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支持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对投资建设四星级或五星级宾馆的,县政府按成本价供地50-80亩;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支持投资人用于该宾馆建设,建成后享受本文件第四条第3款同等的优惠政策。

4、对新评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20万、100万元、30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宾馆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内外贸发展

1、对县政府规划的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2、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对符合县外贸促进政策的进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

1、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2、鼓励金融机构对投资企业在开设人民币、外币银行结算账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对投资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3、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提供商标知识产权和股权出资的质押贷款。

4、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首次成功上市、注册地设在我县、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县发展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补贴,并根据不同板块(沪市主板,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等)和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给予其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在对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第十二条 水电气服务

1、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

2、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3、对省级开发区内新建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履行合同约定,且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气、用水、用电分别补贴0.3元/m3、0.2元/吨、0.1元/度,但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当地可支配财力贡献总额(扣除地方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补贴年限为5年。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引才引智

1、投资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本县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人才服务。

2、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中心,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工业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本人。

第十四条实行引资奖励

积极鼓励县内外组织和个人向我县引荐项目。对成功引进的社会招商项目,县政府按照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优化政务服务

1、鼓励兴办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实际需要申请核定。

2、整体搬迁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我县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允许转移到我县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积极为投资项目办理各项手续提供全程服务。县内审批事项,进入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分别由县项目服务中心或乡镇项目服务中心全程代理,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到市级以上部门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办理。

四、附 则

第十六条对重点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集群式引进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土地、财税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及时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成立承接产业转移政策兑现领导组,负责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此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其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报县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文件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