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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化工、纺织服装、农产品深加工、机械电子、矿产品深加工、船舶制造等工业制造加工业,环保、能源业和旅游行业以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投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四星级以上宾馆、旅游设施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买断景点经营权的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码头和仓储及物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投资工业项目(含农业工业项目)在生产期内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从协议投产之日起,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扶持50%。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第3至第5年扶持50%。

2、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第四条 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全额扶持;第3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五条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 投资四星级以上宾馆、旅游景点、码头、仓储、物流等,可根据土地出让方式、投资规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商议扶持政策。

第七条 落户香隅化工产业园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工业集中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后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工业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投资强度、扶持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八条 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企业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和参加境内外出口产品交易会。

1、设立企业自营出口台阶奖。自营出口100、200、500、1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历史上最高出口业绩比每上一个台阶,经批准,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000、10000、20000、30000、5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出口产品交易会。参加由国家部委主办、省级政府承办的全国性交易会和境外交易会,由企业申报,凭参展有效票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对参展摊位费给予补贴。境内参展补贴5000元,境外补贴10000元。

第九条 凡外地来我县投资的人员(含子女、配偶),只要在本县办理暂住证,即可在技术培训、职称评定、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劳动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每两年在全县企业法人代表、高层管理人员和科研技能人才中开展一次“发展东至经济功臣”评选活动,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第十一条 改善投资软环境,按照县政府《东至县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东政〔200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上述优惠政策低于上级规定标准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属重复享受的,按最高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若有调整的,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原矿开采、租赁型商贸流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园区与客商签订的投资协议须经县招商局审核确认并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至县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东政〔2002〕37号)停止执行。本规定与《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东发〔2008〕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东政〔2007〕6号)一并执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过去签订的有关项目继续执行签订时的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