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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汪桂进同志关于《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新办法》),我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新办法》是适应投资审计新形势的需要

市政府办公厅黄政办[2003]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意见》和市审计局黄审基[2004]20号文《黄山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暂行意见》实施以来,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强化项目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遏制工程价款高估冒算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投资审计的发展,原有办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函(2017)2号《关于印送<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中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或约定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与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随后《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2016年9月,省审计厅皖审发(2016)86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理顺造价审计和造价审核之间的关系,要逐步接受审计机关退出造价审核的“直接审”理念,积极探索改进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模式”,“要降低审计风险,尽快转变角色,在实施审计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得参与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独立开展投资项目审计,不得用造价咨询企业代替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对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进行程序上检查,对造价咨询企业的审计质量进行再次复审”。

2017年9月,审计署审投发(2017)30号文《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2018年1月省审计厅皖审发〔2018〕3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指出“审计机关要独立开展投资项目审计,不得用造价咨询企业代替审计机关审计,同时要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参与投资审计的监督,对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款审计进行程序上检查,对造价咨询企业的审计质量进行再次复审,对问题较多、较重的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标〔2016〕133号)的相关规定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该意见是在《新办法》起草过程中出台的,《新办法》与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新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

(一)由于单位编制和专业人员缺乏等因素,目前我市的工程结算审计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存在用造价咨询企业代替审计机关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审计机关监督角色不清晰。

(二)近年来,我市政府投资价款结算审计项目通过招标控制价审计和住建等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变更管理等措施,审减率明显下降,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款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已步入常态,不应再成为投资审计的重点。另外由于审计机关在项目分配和项目管理中的要求,造成项目审计时间较长,对建设单位办理决算等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三)目前,我市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采用向建设单位收取审计费并转付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但收费依据不足,且不符合财政预算执行的要求。《新办法》出台后,投资审计经费将由财政进行保障,原收费将取消。

(四)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投资审计的指导性意见下发后,省内多个地市积极探索和施行了投资审计转型工作,我与局相关人员一起到马鞍山市审计局进行了学习。其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压实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审计机关不再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将工程结算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推向市场,真正实现审计机关回归监督职责。

2、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主体,同时明确市审计局对重大项目的法定审计职责。将审计监督重点从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调整为竣工决算审计为主,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3、马鞍山市审计局加强调研,仔细研判,制定了多个配套办法,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确保了审计监督的到位。体现了加强管理与服务并举。

其《新办法》实施一年来,通过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及中介机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的监管,审计质量得到了保障,也得到了建设单位和中介机关的认同。

三、《新办法》的亮点

此次我市《新办法》的制定主要以《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种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审计机关重点审计和面上抽审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审计监督覆盖工作机制。(体现在《新办法》的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

(二)根据黄山市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审计主体。压实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政府性投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主体责任。将价款结算审核由审计机关审计转为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体现在《新办法》的十二条、十三条)

(三)根据黄山实际,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的措施建立对工程价款结算送审项目的事前审查和较大项目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复审机制,确保审计质量符合要求。对一般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查。对出现问题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肃追责,维护工程结算审核市场的规范有序,鼓励公平竞争。(体现在《新办法》的第二十三条)

(四)审计监督重点由工程结算审计调整为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近年来市、县(区)实施的审计监督形式主要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本应加强的竣工决算审计弱化,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新办法》提出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价款结算审计主要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机关采取按照一定比例抽审的监督方式,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再监督,未抽审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压实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责任。这样,既有利于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市场化,更多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也有利于审计机关从大量的工程价款结算复核审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审计的再监督上来。体现转变政府职能。(体现在《新办法》的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