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31日
舒城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包括:
围绕我县重点发展的家电电子、农副产品(食品)深加工、儿童用品、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省级经济开发区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落户省级园区的项目(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除外),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以及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房地产企业除外)。
3.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4.科技服务项目-新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5.现代金融项目-新引进域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地注册设立新的金融机构。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端健康养老、大型商业、文体、旅游等项目。
1.高端或规模养老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养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新建300张床位以上;单个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2.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4.旅游项目-万佛湖景区投资5亿元以上、其它区域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舒城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4%给予补助;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除外),且投资强度符合要求的,按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用地成本)投资总额的4%给予补助。
(二)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4%给予补助。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不包括用地成本)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不包括用地成本)投资总额的2.5%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总部经济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按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部经济项目按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四)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大型商业项目,自运营年度起,连续3年按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之和的25%。
第八条 开办运营资金支持。
(一)新建科技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60万元补助。
(二)新引进的现代金融项目,连续3年按经营用房租金的15%给予补助。
(三)新建高端或规模养老项目,通过认定达到标准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80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且按实际运营床位每张每年再给予3000-5000元的运营补贴。一般养老项目按舒政〔2013〕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3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3年退出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第十条 在县经济开发区或杭埠经济开发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主体可按照自然层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基本单元(基本单元为幢、层、套、间),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配建的公寓、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公共服务用房除外)。经县经济开发区和杭埠经济开发区同意,可租赁或出售。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36个月内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25%的奖补。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按建设方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幅度,给予设备总额的2%-4%的补助。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提供按揭贷款服务。
(三)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经规划部门审批、园区审核后,可比照享受本条款(一)、(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 经审核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二条 对我县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高新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导则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涉及标准化厂房的优惠政策,由项目所在园区负责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县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本导则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