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政府和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能,更好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政府消防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促进形成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格局,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的意见》(淮府办〔2016〕13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淮南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切实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参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设置,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配备3名副主任,其中1名副主任为分管消防工作的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备案。
(二)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由镇长(街道主任)任主任,下设消防工作站,工作站应设置独立的办公用房,并挂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牌子,站长由镇(街道)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担任,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3、部署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函告、约谈制度。
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有关建议。
2、组织检查、指导、协调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函告相关部门查处火灾隐患。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5、承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
6、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7、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8、组织对各镇、街道、机关职能部门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9、完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各项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四)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各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上下一致”原则,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运行顺畅。
四、工作机制
(一)会议调度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分析和部署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和解决当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具体会务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形势,掌握动态,通报情况,研究推进本地消防工作。
(二)督导检查
1、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督查活动,对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2、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每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专项检查,对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社区)消防工作室、网格员等基层单位和社会面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下发督办意见,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完毕后要形成整改报告,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工作安排进行整改验收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的,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考核奖惩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镇、街道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完成情况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畴,并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实施奖惩措施。
(四)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事中问责和事后追责,由区政府负责审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中问责。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一年中有2次及以上被约谈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未按上级要求认真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度,情况较为严重的;
3、未按上级要求认真完成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工作严重拖沓的;
4、有关部门未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动,处理不及时的;
5、班子成员、工作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
6、其他需要事中问责的事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1、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法有关规定干预和影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3、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各成员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机关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