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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

六安市裕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及技改扩建项目,且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包括:

(一)围绕我区重点发展机械制造和汽车零部件、轻纺服装、农产品加工、材料与新材料四个主导产业和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项目等,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乡镇工业集中区(不含平桥乡、城南镇)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

(二)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

(三)当年新增生产设备500万元以上的或新增标准化生产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技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市注册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以及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房地产企业除外)。

3、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呼叫中心等项目。

4、科技服务项目——新引进国家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在园区建立研发、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5、现代金融业项目——新引进域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地注册设立新的金融机构。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健康养老、大型商业、文体、旅游等项目。

1、高端健康养老项目(不含地产开发)——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单个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2、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

4、旅游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度假等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和林木花卉、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裕安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分则

第六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未达到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度和强度的不予奖励)。

(一)新引进为区主导产业配套的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新引进6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符合规定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按企业投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二)当年新增生产设备500万元以上的技改扩建项目,按不超过设备采购价的7%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新增标准化生产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属招商引资企业的,在协议投资以内不予奖励。

(三)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现代物流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新引进总部经济和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5%给予奖励,其中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部经济按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25%与所得税25%之和。

第八条 开办运营资金支持。

(一)新建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二)新引进科技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三)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80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且按实际运营床位每张每年再给予3000-5000元的运营补贴。一般养老项目按皖政〔2014〕60号和六政〔201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政府可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企业需求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3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3年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第十条 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主体可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并可向达到条件的企业租赁或出售。

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的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第十三条 鼓励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发行成功的,按发行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在主板上市成功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上市民营企业成功实施增发和配股再融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5万元。

第十八条 对当年度(地产品)新评为省级、市级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标准园区或农业旅游示范点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另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办理实行属地初审汇总上报,招商、经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区财政统一结算,分级负担。具体由区财政局、招商局、经信委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同类政策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