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58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裕安区境内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税收收入级次在裕安区的工业企业。下列企业不列入扶持对象:
(一)投资项目未按审批规划和引资合同约定实施的;
(二)未完成引资合同约定投资进度而导致土地闲置或部分闲置的;
(三)存在欠缴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偷、逃、抗、骗税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五)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发生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列入主城区“退城进园”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合同建设期间,对在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建设期内企业,合同建设期内达到建设进度和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投资强度,依法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给予扶持。
(二)合同建设期满,完成合同投资并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依法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给予扶持;超合同建设期的,在原扶持额度的基础上,扣减扶持比例,分别为:超期三个月至半年的扣25%,超一年的扣50%,超一年半的扣75%,超二年的取消扶持。
(三)对年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以及增值税免抵退部分)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在本条第二款扶持基础上,按收入级次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增加扶持:
1.年度亩均税收在1-3万元(含3万元),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给予扶持;
2.年度亩均税收在3-5万元(含5万元),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25%给予扶持;
3.年度亩均税收在5-10万元(含10万元),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40%给予扶持;
4. 年度亩均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50%给予扶持。
此扶持兑现由区财政统一办理,按收入级次承担。
三、扶持期限
扶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定三年。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属地负责对企业扶持条件和政策适用统一初审,并将拟申请扶持的企业相关数据按制式表格,附相关资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地税分局对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审核。
(二)审核: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招商局、经信委对扶持条件和扶持政策适用及扶持金额综合会审后,征求区环保、国土、安监、国税等部门意见,形成扶持清单。
(三)公示:区财政局将会审后的扶持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按收入级次由区、乡镇(街)、开发区分级负担原则兑付扶持资金。
五、附则
(一)企业占用多宗土地的,应当合并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在计算亩均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占地面积计算。
(二)本办法所称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是指企业按新税额标准足额缴纳的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去按旧税额标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的余额。
(三)本办法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与其他规定相重复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适用。
(四)辖区内投资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旅游开发、物流企业等项目的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五)此前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已约定的,按合同办。
(六)为均衡平桥园区与经济开发区的税负,对两地企业税负差距通过政府扶持将税负调整一致。
(七)本办法适用于裕安区“一区两园”(裕安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平桥工业集中区)内企业,“一区两园”外企业,按“扶持措施”中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标准下浮15%后执行。
(八)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裕安区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扶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