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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芜湖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已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在政策过渡期满后,新制定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专项产业扶持政策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四)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区政策联动。市“抓大放小”,收缩战线、集中投入;县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条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强化政策执行的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选取部分政策资金项目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扶持方式

第四条运作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鼓励以基金投入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五条基金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应符合《芜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芜湖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七条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八条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政策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

(三)县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产出效益等设定目标挂钩。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