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产业集聚区,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共同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机器人集聚试点工作的各类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股权激励、项目补助、发债补贴、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本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
三、鼓励机器人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参股投入。
四、对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本市机器人产业中小企业,需要担保的由政府提供免费信用担保;不需政府担保自行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再按照每年发行额的2%给予财政贴息。
五、对本市机器人产业龙头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国开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两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鼓励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区转移集中,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在本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二层以上自用生产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支持。其中:二层厂房按300元/平方米补助,三层厂房按400元/平方米补助,四层及以上厂房按500元/平方米补助。
七、本市新引进机器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房租租金30%给予补助;所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不少于50%奖励。
八、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本市设立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的,每年每所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另对上述研发机构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的50%、每年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机器人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岗后支付50%,工作满三年后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满两年而离职,则研发机构需退还前期支付的50%培养费。
九、企业将机器人研发总部迁入本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十、对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机器人首台套设备,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