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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濉溪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生产性工业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二条 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必须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第三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第四条 新投资建设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县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濉溪、百善、刘桥工业集中区100万元/亩,其它乡镇工业集中区80万元/亩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企业缴清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年内建成投产,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2年内建成投产,财政奖励“一事一议”。

第五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县政府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成功后,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并给予企业100万元重奖。

第六条 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不低于50%、容积率不低于1.0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按第一层50元/㎡、第二层70元/㎡、第三层及以上1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按《濉溪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濉办发[2009]18号)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即每个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外部环境,都由一个引进部门全程跟踪,无偿服务。

第九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内资企业需办证照属县内许可范围,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手续由引资单位代办,申报材料齐备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需办证照属县以上许可范围,由引资单位代办;外资企业证照由县商务局受理并协助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上述承诺时限不包括听证、公示、勘测等所需时间)。

第十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申报备案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效能办申报,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协调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入驻、建设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优先予以解决安排。

第十三条 县内民间投资享受本优惠政策。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企业范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采掘、其它利用资源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项目,参照《濉溪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修订)》(濉办发[2010]3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