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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枞发04号《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和方便外来投资者的办事程序,现就对外来投资者落户枞阳经济开发区的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入园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对企业实行零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企业按服务成本收取。

二、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收费政策,具体执行项目和标准是:

1、属县财政管理(财供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按照枞发04号文件规定,一律零收费(不含证照工本费)。

2、属中央或省垂直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最低限的50%先予支付(不含证照工本费)。

3、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最低限的40%收取。

4、属地方政府性基金,一律零收费。

5、属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服务其项目和优惠标准,按本文件规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收取。

属企业的经营服务收费,按劳务成本或材料成本加工时定额费收取。

上述5项内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三、收费的支付办法。凡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入园企业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开发区统一与收费单位商定,企业不与收费单位直接商定收费事项。具体办法是:

1、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凭开发区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表》审核确认。县财政按季或按半年与收费单位结算。

2、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按本文件规定先予垫付,后与企业结算。

3、开发区财政应对支付收费的项目按宗建立档案,以便县财政或企业复核。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支付的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凡本文件未涉及到或今后国家新出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支付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