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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定远投资,促进定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优化服务环境

1、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凡来我县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产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境内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营运后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涉及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简办理。对生产型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对中小投资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在投资人有承诺或信用担保前提下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人民币,下同)。

3、办理手续实行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服务。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中心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延时追究”机制。本县权限内当场研究办理;当场确实不能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上级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审批条件确定专人带领跑市跑省跑部。投资者上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安排专人指导补充完善。达到审批标准后,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转报。投资者请示的问题,主管部门如不能当场答复,须在一周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4、建立帮办服务责任制。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正县级领导帮办;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下的,由一名科级领导帮办。帮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协调、办理投资者兴办企业过程中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

5、实行收费减免。凡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项目的,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手续时,除应缴的上级相关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对中介组织为招商引资提供的服务收费帮助协调,实行减半征收。

6、实行服务、收费举报查处制度。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各种收费,必须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执收单位,使用统一的财政收费票据。在县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政风建设、投资者投诉管理中心(电话:0550-4028435),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标准的,一经被投诉或被发现,立即查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

7、严格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除法定的年度验照检查和国家专项治理检查外,所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检查,均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8、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实行“先教育、后警告、再处罚”的原则。凡为我县工商企业运输产品、原料的外地车辆及投资企业车辆,除交通事故外,一般违规只纠错,不扣证,不罚款。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一次性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9、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及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凡发生在我县涉及招商引资方面的各类案件,司法部门要快侦快破快审,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正在对企业实施的不法侵害,公安部门接警后,县城内不超过15分钟,最远乡镇不超过50分钟赶到现场处置。其它司法部门对侵害企业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从快办理,为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创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10、投资者为有关人员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办理。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对贡献大、素质高、形象好的投资者授予县“荣誉公民”称号。

二、实行用地优惠

11、投资者兴办企业征用土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必须做好征地的有关工作,确保及时到位。

12、投资农业项目,对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破坏土地地表地理状况进行种植、养殖加工的,免收土地管理费;对规模较大,投资较高,需建设固定设施的项目,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13、对工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对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

14、对投资者购并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但投资额大,建设期急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全额返还。

15、土地出让可采取“年租制”,或按合同约定,租费采取分期计息的方式偿付。

16、投资开发各类旅游服务业和信息产业、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6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5年以上,其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地方部分,50%返还用地单位;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2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20年以上,其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地方部分,70%返还用地单位。

17、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必须在1年内开发使用三分之一以上,否则,在第2年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第3年仍未开发、使用完毕的,可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给予财政扶持

18、对投资者新办的投资额100万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实行“四补二减半”,即:前4年,由县财政按其已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5至第6年,由县财政按其已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

19、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以上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全额返还企业。

20、投资新办中介、信息等新兴第三产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50%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县财政按照其已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年内给予50%补贴。

21、投资新办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县财政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实行“三补两减半”,即前3年按年度全额补贴,第4年至第5年按年度减半补贴。

22、扶持优惠采取集中申报受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25日之间持申报材料有效凭据,到县招商办公室申报;招商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后由县政府审批兑现。

四、附则

23、本规定与上级有关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优惠政策,同一企业享受政策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全部所得部分。

24、本规定各项优惠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县同类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新建、扩建项目。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发布。各乡镇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规定。

26、本规定由县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