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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来客商在灵璧投资兴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来灵璧投资办企业、办事业的县境外的国内外一切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在灵璧经济开发区新建项目,采取有偿方式供地。

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长使用期限50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密度,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奖励,奖励后实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

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

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

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

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优质农副产品加工、高新技术项目等

50-80万元/亩

(含50万元/亩)

4.5万元/亩

3.5万元/亩

2.5万元/亩

1.5万元/亩

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缴纳的

土地费用

80万元/亩以上(含80万元/亩)

3.5万元/亩

2.5万元/亩

1.5万元/亩

1万元/亩

投资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一年支付1.5万元/亩土地有偿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 -5000万元、投资密度在80万元/亩以上的,缴纳1万元/亩),余款按40%、60%比例分2年付清。

外商在灵璧经济开发区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3年后经县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但不得改变工业用途。

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投资方应在县政府提供项目开工用地条件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县政府有权另行处置;对满2年未建成投产的项目用地,县政府有权无偿收回。

第四条 外商在灵璧经济开发区外兴办企业,可参照经济开发区政策,实行多种方式供地。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增值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

(2)新上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

第七条 营业税。投资兴建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所征的营业税前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济开发区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综合市场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环保费用。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缴费企业的污染治理,后2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缴费企业的污染治理;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木材加工项目,按产品销售额的3%征收,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2%征收。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土建工程造价的1‰以内收取。

第十三条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的部门只收工本费,其他一律免收。

第五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审批代办制。受外商委托,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招商局)代办。属本县批准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报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检查准入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给予重点挂牌保护。凡需到外来企业检查的(安全和环保检查除外),事先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凡未经备案同意擅自进入外来企业检查,经查证属实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实行扎口收费制。各收费部门按规定确需收费的,要将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核准后,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企业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门”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外来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处罚备案制。执法部门确需对外来企业实施处罚的,应事先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处罚。对为本县外来企业运送产品和原料的外地车辆,除交通事故外,凭“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进出灵璧县境,一般违规、违章,交通、交警部门只纠错,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准入制。全面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外,全部向外商开放。外商投资项目一般经过灵璧县招商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论证,县政府批准后进入。杜绝引进禁止类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凡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客商损失、撤资的,按灵发1号文件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投诉必理制。县政府投诉受理中心对客商的投诉,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确保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实行户籍准入制。外来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及其家属、子女均可在本县落户,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只缴书本费、学杂费。

第六章 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象。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组织、单位或个人。全县各级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离岗招商、帮扶企业的人员不在本政策规定的奖励对象范围内。对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奖励,按《灵璧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办法》执行;对离岗招商、帮扶企业人员的奖励,按《灵璧县关于鼓励和支持国家工作人员离岗招商、帮扶企业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1%对引荐人实施奖励,或项目投产后按照引进项目上缴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的5%对引荐人连续奖励10年;对引进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或按照引进项目投产经营后上缴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的7.5%对引荐人连续奖励10年。奖励方式由引荐人选择。

第二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与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奖励和对离岗招商、帮扶企业人员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 政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投资方申报,县政府审核,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规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监察局、财政局、招商局、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灵发1号文件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引资额的确定,由投资方提出申请,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条 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其他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灵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督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 灵城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政策按灵政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进驻灵璧的外来投资企业仍按原《灵璧县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灵政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