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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用地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

工业项目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底价为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8.5万元/亩,使用年限50年。

1、进入县工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1亿元、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财政扶持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

2、凡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1万元以上,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财政扶持4.5万元/亩、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

扶持方式为:凡进入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县财政返还应扶持部分的50%;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返还扶持部分的30%,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投产的返还扶持部分的20%。

(二)其它优惠

1、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依法抵押融资。

2、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相关程序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新建企业。

二、税收支持政策

(一)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征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征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二)对当年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采类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政策。

三、规费减免政策

(一)环保费用

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治污设施验收达标合格后,免费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城建相关规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2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用房,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60%比例奖励给学校。

3、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民办教学用房,享受公办教育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凡进入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各种规费。

四、优质服务政策

(一)实行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卡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公益性事业项目,经招商、监察等部门审核后,列为服务环境监测点,由县政府向企业颁发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卡。投资者在利辛安家落户的,优先安排入户、子女入学入托、应征入伍。对于符合亳州市外商服务卡办理条件的企业,给予免费办理亳州市外商服务卡。

(二)执法、执纪人员在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财产及经营场所检查前,应先行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刑事案件侦查除外)。检查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以及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检查许可,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五、其他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金补贴。

(三)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采取县财政提供一定补贴等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

六、附则

(一)煤炭、电力等资源能源型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税收支持政策第一款之规定的,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利辛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利政〔2010〕30号)同时废止。已经签约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四)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