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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者在蒙城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蒙城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项目,符合蒙城县规划重点发展的产业,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均可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第二章 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工业项目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底价为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2010年为7.9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或容积率不低于0.8的工业项目可进入县经济开发区。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分别给予财政扶持6万元/亩、7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入驻乡镇工业功能区或租赁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依合同约定建成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4年至第8年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扶持。

第六条兼并、收购、重组我县原有工业企业,且符合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扣除兼并、收购、重组前三年税收平均基数后,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在其建设周期内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额,按以下办法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万元—2万元(含2万元)的,从开征时间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60%予以奖励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3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2万元以上的,从开征时间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5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扶持。

第九条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规费扶持按《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办〔2009〕124号)有关规定执行。落地在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比照执行。

第十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至1亿(不含)的或年纳税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应缴纳的育林基金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应缴纳的育林基金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一条新建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连续3年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第三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优先安排。水价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三章 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综合购物中心(不包括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建成投产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扶持;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自营方或物业出租方60%、第3年至第5年给予40%的扶持。

乡镇新建或改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超市,建成经营并经验收后,每个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建物流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按《蒙城县加快货物运输业发展的会议纪要》执行。

(三)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高管人员100%奖励,后三年给予高管人员50%奖励。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的扶持,扶持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四)新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的扶持。

(五)新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的扶持。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扶持,并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

第四章 外向型经济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单个项目按每投资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引进境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生产型企业,每进口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设备,单套设备按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人民币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第十六条引进国家鼓励投资的现代农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境外资金实际到位额(指固定资产投资),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以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入资证明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每实现1美元进出口额,奖励0.015元人民币。贸易型进出口企业,每实现1美元进出口额,奖励0.01元人民币。所有进出口企业,在完成上年度进出口基数125%基础上的,每增加1美元进出口额,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八条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3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

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

第十九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实行全程服务代理制,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后由县政府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并按效能原则限时办结。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成立由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核,为外商发放“绿卡”。优惠待遇按《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外商服务卡实施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3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

县长热线、县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对投资商的每起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投诉查有实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各种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