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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条 入县工业园区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用比例等符合规定的工业项目,可进入县工业园区,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的工业项目,落地开工后在2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供地价格除财政扶持外,按1万元/亩结算,并享受“三免二减半”(即前3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4-5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下同)的税收奖励政策。

2.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落地开工后在15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供地价格除财政扶持外,按2万元/亩结算,并享受“三免二减半”的税收奖励政策。

3.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到乡镇工业功能区落户,也可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各类创业园。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奖励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条 入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可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

1.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比照县工业园区入园政策执行。

2.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落地开工后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供地价格除财政扶持外,按3万元/亩结算,并享受“三免二减半”的税收奖励政策。

3.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落地开工后在1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供地价格除财政扶持外,按4万元/亩结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奖励政策。

第四条 凡进入县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从开工之日起三年内新征土地使用税、建筑营业税、房产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开工之日起,三年内新征土地使用税、建筑营业税、房产税,由受益财政按50%支持给企业。

第五条 兼并、收购、重组我县原有工业企业,且符合第二条投资额度、建设工期等有关规定的,自盈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扣除兼并、收购、重组前原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基数后,参照第二条规定的税收奖励政策执行。

第六条 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内企业用电,由供电部门负责把供电线路架接到厂区外市政道路红线边。

第七条 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的开发。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章 服务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用地扶持

1. 商业综合体、市场项目

新建和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50%的财政扶持。

2. 物流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3. 星级饭店项目

建设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通过星级评定后,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4. 金融服务业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第九条 税收奖励

1.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2. 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物流园区中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章 社会事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条 符合规划要求,建设规模大、级别高、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建成后不得转让、出租,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事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实缴所得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及地方征收的其他税费100%给予奖励。

第四章 一事一议

第十二 条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范围:

1.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 大型文化旅游项目(不含星级饭店)、旧城改造项目,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5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国际知名商业连锁店项目。

3. “退城进园”的工业项目。

4. 符合国家产业目录中的高新技术项目。

5.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职业教育及市政设施项目。

6. 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 凡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招商引资工作例会制度的流程办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七条 新增外贸企业实现出口创汇后,经国税及相关部门核实,县财政提前垫付出口退税资金。

第十八条 县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除安全、环保外)检查、收费等,须经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工业功能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 执行民主评议制度,由效能监察部门每年组织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业主和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进行测评,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公益性事业,列为服务环境监测点,由县政府颁发投资企业绿卡。对符合亳州市外商服务卡办理条件的企(事)业,给予免费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按有关文件,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在获得由政府财政扶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须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依法抵押。

凡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取消该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补缴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第二十三条 煤炭开采、加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招商引资文件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协议(合同),且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协议(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