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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亳州市投资兴业,实现亳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用地扶持

一、工业项目

1.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选址。知名药业企业投资的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2.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3.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

二、服务业项目

4. 商业综合体、市场项目

新建和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50%的财政扶持。涉及旧城改造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5. 物流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6. 星级饭店项目

建设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过星级评定后,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7. 金融服务业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租用办公用房,按地方所得税收的40%返还用于房租补贴。

三、社会事业项目

8. 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规划要求,建设规模大、档次高、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建成后非出售、非出租的,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第二章 税收奖励

一、工业项目

9.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10. 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二、服务业项目

11.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12. 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物流园区中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三、社会事业项目

13. 符合本规定第8条政策享受条件的社会事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章 规费减免

14.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其他政策

15.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16.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章 一事一议

17.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范围:

(1)知名药业企业投资的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中成药、中药日化用品、中药消毒液和杀菌剂、中药兽药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3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4)大型文化旅游项目(不含星级饭店)、旧城改造项目。

(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第六章 附则

18. 煤炭、电力等资源、能源型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19.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市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参照执行。各县、区可比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20. 落户县、区,由县、区财政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权限在市级部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

21.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亳政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22.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