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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扩大开放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全力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发展成本最低、项目建设最快、社会信誉最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来企业投资长丰,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凡来长丰县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关于中部崛起有关优惠政策、关于比照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优惠政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和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之外,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

1、凡来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新办工业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均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最低价。

2、对来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世界500强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国内同行业排名前3名企业、上市公司、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以及对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优先按规定供应建设用地。

3、对已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外工业企业拟在长丰县境内投资开发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综合性市场和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等符合长丰县鼓励发展的重点服务业,可积极协调市里实行挂牌方式优先供应“四类”经营性用地。

4、对已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如原投资项目仍在长丰县投资,在用地合同期限内,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可申请改变原宗地用地性质用于经营性项目。

5、对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规划调整需搬迁或转产的,如继续在长丰县投资,重新选址符合用地规划的,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并优先依法供应建设用地。

二、税收方面

6、对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工业企业,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国税发62号);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7、对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地方所得部分,自开始生产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地财政拿出5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第6-10年5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企业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第3-5年比上年净增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

8、对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注册资金150万美元以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0万美元以上、7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工业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地方所得部分,自开始生产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0万美元以上、1500万美元以下的,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第6-10年5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企业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第3-5年比上年净增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

9、对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约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按分税制财政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地财政拿出5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前3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

10、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外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1、对跨国、跨省、跨市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入驻长丰县,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2、对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综合性市场和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等符合长丰县鼓励发展的重点服务业,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拿出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3、凡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开始生产年度起,前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地财政等额奖励给个人。

14、对在长丰县租赁厂房投资并注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地方所得部分,自开始生产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地财政拿出30%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扩建。

三、奖励方面

15、凡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且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工业企业,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根据投资进度,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2年内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法定代表人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凡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改(扩)建2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新建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7、凡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新建工业项目,年纳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个人或组织引荐外来企业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达效的,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经营性项目(房地产和注册公司除外),且企业当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由受益地财政按企业第一年纳税地方所得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人或组织。

19、鼓励和支持在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一定的奖励。

四、规费方面

20、凡来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1、凡来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落户地协助企业向市申报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争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等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五、服务方面

22、凡来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企业,均享受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为企业提供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

23、凡来长丰县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扶持企业贷款、融资,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可以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应担保。

24、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体系,实行企业办件全程领办、代办、帮办制,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包联重点项目和落户地领导包联项目制度。

25、实行涉企活动申报审批、处罚备案、企业首错不罚、“宁静生产日”、“联检日”制度和企业投诉查处和投诉受理反馈制度。

六、其它

26、上述优惠政策,由企业申报,落户地负责审核兑现,涉及县一级的由县审批兑现,乡镇、开发区便民利商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27、凡享受多项补助或优惠政策的,以最高补助或优惠政策条款予以兑现,不重复计算;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28、若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政策条款与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9、本政策适用于县内外自然人、法人投资企业。本政策实施之日前落户长丰县的企业,仍按原政策兑现执行。

3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