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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鼓励投资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赋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

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

(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

(4)对促进合肥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对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