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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率先出台干部职工内部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健全财政责任追究体系,高新区财政局日前出台了《干部职工内部问责暂行办法》,力求用严格的制度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干部职工内部问责是对财政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问责。《办法》从法治财政建设、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改革管理、财政机关建设等方面对财政政策制定、具体行政行为、收支预算、资金及账户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国资国企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财政政务运转等29项具体工作行为作出明确要求。问责包括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调离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根据管理权限,在局内部和报请上级部门进行处分及问责两个层面上分别适用具体情形。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对财政干部日常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是财政系统廉政勤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打造一支勇于担当、善于担当、依法依规担当的财政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