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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财政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18〕14号)、《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8〕15号),省经信委《关于2018年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55号)、《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45号)、《关于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节能技改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等在内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

1.示范项目:包括节能、循环经济及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改造和应用示范项目等。按照项目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

2.示范单位:包括节能示范单位、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节水型企业所在单位等。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有关选项及奖励标准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节能、节水服务产业发展。支持效益分享型、节约量保证型、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对年可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申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可节约100万吨水及以上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按照每万吨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单个申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四)节能监察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支持淘汰能耗超标落后产能、完成节能监察省级计划任务、燃煤锅炉淘汰及其他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根据省下达的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节能监察年度计划任务,对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每家次企业5000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工作经费,对协助实施单位按照每家次企业3000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工作经费。燃煤锅炉淘汰及其他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五)促进尾矿库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尾矿库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对尾砂“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综合利用,削减尾砂总量。对尾矿库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优先给予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支持。

(六)节能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市级平台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及能效对标活动,清洁生产审核,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节能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及表彰等活动;支持、鼓励第三方节能服务单位为企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偿服务,开展节能循环经济诊断,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工程。每个项目安排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资金安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二、选项原则

(一)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节能技术支撑单位、服务机构;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可放宽至本省范围,但项目必须在龙岩市境内投资建设;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3.遵守节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4.具有适度的规模,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利润和税收,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以及违反国家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得申报。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及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应达200吨标准煤及以上,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年节水量应达100万吨及以上;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新增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及以上。

3.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4.项目必须建成投产。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节能技改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5.未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财政支持,也未多头申报。已获得或正在申请中央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2.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5.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6.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7.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8.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9.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及厦龙山海协作区的项目由所在地经信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正式行文向市经信委、财政局推荐上报。

(二)上报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须提供下述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3份。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项目单独一个文件夹,大小不超过1MB):

1. 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 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Ⅰ节能技改及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材料: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技术参数,循环经济项目可不提供);

(7)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和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环评验收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Ⅱ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材料:

(1)封面和目录;

(2)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汇总表(附件7);

(4)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8);

(5)每个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材料:

①用能单位承诺书(附件9),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0);

②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1);

④ 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根据闽经信环资〔2018〕154号文件精神,2018年7月18日以后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需提供备案登记表;

⑤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复印件;

⑥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⑦实际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⑧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 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照片等;

⑨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和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水)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能(水)耗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上述所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的公章。

3.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单位无需上报申报材料,根据省级及以上有权部门认定文件直接安排资金。节能监察及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资金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文件直接安排给相关实施单位,无需上报申报材料;燃煤锅炉淘汰及其他节能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规定。节能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家节能服务公司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节能服务公司限报一个项目。

(三)如果当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于年度可用资金额度,则优先安排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单位奖励资金,剩余资金按等比例分配。

五、其它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同时通知并指导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具体如下:

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中部“网上办事”专栏右方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http://www.fjetc.gov.cn/hqxm),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龙岩市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在“专项申请表”中填写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所在地县级经信、财政部门推荐审核意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项目基本情况表(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按钮;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二)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三)市经信委能环科联系电话:3293266

市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2321577

(四)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lyjmw.longyan.gov.cn。

附件:1.节能循环经济项目选项范围具体内容及奖励标准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7. 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汇总表

8. 节能(水)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9. 用能单位承诺书

10. 用能(水)单位基本情况表

11. 合同能源(节水)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